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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5年度建上字第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蔡明宛曾錦昌魏式璧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上字第9號

上訴人
益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被上訴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複代理人
周書帆律師

      張盈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97年9 月15日下午4 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魏式璧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林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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