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5年度上字第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謝肅珍
- 當事人信福營造有限公司、寶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151號上 訴 人 信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蘇瑛婷律師 楊譜諺律師 被上訴人 寶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洪錫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肅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書 記 官 蘇恒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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