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5年度上字第29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29號
- 上訴人
- 中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李文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如流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小舫律師
- 上訴人
- 晏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何建宏律師
- 複代理人
- 郭家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6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新台幣柒拾壹萬肆仟零伍拾肆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柒拾陸萬柒仟捌佰壹拾肆元」;主文欄第二項之下一行應增加「其餘上訴駁回。」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