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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5年度上字第29號

確認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蔡文貴黃科瑜徐文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29號

上訴人
中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文禎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如流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律師
上訴人
晏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
複代理人
郭家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6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新台幣柒拾壹萬肆仟零伍拾肆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柒拾陸萬柒仟捌佰壹拾肆元」;主文欄第二項之下一行應增加「其餘上訴駁回。」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

法 官 黃科瑜

法 官 徐文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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