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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13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黃金石林紀元林健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易字第131號

上訴人
盈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瑩蓉律師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5年12月19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黃金石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林健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張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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