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5年度上更㈠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20 日
- 法官許明進、張明振、徐文祥
- 法定代理人丙○○
- 上訴人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法人、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更㈠字第33號上 訴 人 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丙○○ 上 訴 人 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 (原名空軍防砲警衛司令部) 法定代理人 丁○○ 同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中臣律師 黃錫耀律師 被 上訴 人 高雄混凝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晉祐律師 蔡祥銘律師 參 加 人 馥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瑜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張明振 法 官 徐文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書 記 官 呂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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