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5年度上更㈠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更㈠字第34號上 訴 人 達成聚化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複代理人 黃偉欽律師 被上訴人 大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明德律師 鄭勝智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書 記 官 葉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