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5年度上更㈠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更㈠字第34號上 訴 人 達成聚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複 代 理人 黃偉欽律師 被 上 訴人 大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陳玉容 訴訟代理人 許明德律師 鄭勝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於民國96年9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實仍有欠明瞭之處,尚有調查之必要,應命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 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書 記 官 王秀娟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