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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5年度保險上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04 日
  • 法官
    許明進陳真真謝肅珍
  • 法定代理人
    甲○○、乙○○、丙○○、丁○○

  • 當事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祥益運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昌益交通有限公司裕豐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保險上字第3號上 訴 人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代理人  李志成律師 被上訴人  祥益運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昌益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文禎律師 黃如流律師 黃小舫律師 被上訴人  裕豐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林維毅律師 複代理人  劉思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 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上訴人「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4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謝肅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4   日書 記 官 蘇恆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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