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5年度重上更㈡字第23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更㈡字第23號
- 上訴人
- 財團法人私立高雄醫學大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王伊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景裕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美玲律師
- 被上訴人
- 三熙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9 月1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上更㈡字第23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7年9 月1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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