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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上字第133號

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張國彬吳登輝鄭月霞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133號

上訴人
九鑫鋼鐵有限公司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特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400,00 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7,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應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由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吳登輝

                法   官 鄭月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吳新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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