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上字第7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7號
- 上訴人
- 強門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量順工程有限公司、乙○○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25,205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1,6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應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由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