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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建上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官
    蔡文貴黃科瑜謝靜雯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上訴人
    啟章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強匠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上字第12號上訴人   啟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強匠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31,886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00,68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證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 法   官 黃科瑜 法   官 謝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訴訟標的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書 記 官 唐奇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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