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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抗字第176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張國彬吳登輝楊富強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176號

抗告人
崇正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5 月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裁全字第572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聲請假扣押,如就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 條第1 項、第526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即相對人主張抗告人施工不慎,造成伊之損害,伊對抗告人有新台幣1,500,000 元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聲請為假扣押。原裁定依首開規定,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並無不合。

二、抗告意旨略謂:伊與訴外人掄元興業有限公司簽訂勞務承攬合約,該公司施工不慎,造成伊之損害,伊才是受害者,請求主持公道等語,乃應待本案解決之問題,其據以對原裁定聲明不服,不能認為有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449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吳登輝

法 官 楊富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靖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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