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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重上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5 日
  • 法官
    黃金石謝肅珍林健彥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全存保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57號上 訴 人 全存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憲文律師 黃奉彬律師 王成彬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瑞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呂國寶即國寶企業社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查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億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 萬8,000 元,除已繳第二審裁判費41萬4,000 元外,其餘92萬4,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切勿遲延自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金石 法   官 謝肅珍 法   官 林健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書 記 官 魏文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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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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