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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重上字第77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蔡文貴黃科瑜謝靜雯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77號

上訴人
吉貝海上樂園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 戊○○○
上訴人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上訴人
丁○○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前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訴訟代理人
梁育誠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靖雯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麗珠律師
訴訟代理人
熊家興律師
被上訴人
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律師

        陳韋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7 月7 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3 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

                法   官 黃科瑜

                法   官 謝靜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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