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金上更㈠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04 日
- 當事人安聯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金上更㈠字第1號上 訴 人 安聯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上 訴 人 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 理人 乙○○ 上 訴 人 甲○○ 共 同 訴訟 代 理人 黃錫耀律師 周中臣律師 上 訴 人 戊○○ 訴訟 代 理人 林伯祥律師 複 代 理 人 王銘鈺律師 被 上 訴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98年2 月19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魏式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書 記 官 林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