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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上字第133號

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張國彬吳登輝鄭月霞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133號

上訴人
九鑫鋼鐵有限公司
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特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0月31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6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 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96年12月11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吳登輝

法 官 鄭月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吳新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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