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上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許明進、張明振、徐文祥
- 法定代理人乙○○
- 上訴人永源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55號上 訴 人 永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314 萬4046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 萬8277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 條準用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張明振 法 官 徐文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書 記 官 呂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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