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上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
    許明進張明振徐文祥
  • 法定代理人
    乙○○

  • 上訴人
    永源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55號上 訴 人 永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甲○○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314 萬4046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 萬8277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 條準用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張明振 法   官 徐文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6  日書 記 官 呂素珍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