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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上字第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張國彬吳登輝鄭月霞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7號

上訴人
強門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量順工程有限公司、乙○○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25,205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1,6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應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由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吳登輝

                法   官 鄭月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吳新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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