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01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易字第122號上 訴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律師 複代理人 鄭伊倫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龍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超偉律師 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律師 被上訴人 東旺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複代理人 黃偉欽律師 參 加 人 南和興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律師 複代理人 曾瓊瑤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韋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張明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 日書 記 官 熊惠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