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再字第10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再字第10號
- 聲請人
- 新美時石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柯崇琳即合成機械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96年7 月19日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589號第三審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最高法院。
理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對於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589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同法第507 條準用第499 條第1 項之規定,專屬為裁定之最高法院管轄(至聲請人另對本院95年度上字第17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部分,由本院另案審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