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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再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1 日
  • 法官
    蔡明宛曾錦昌魏式璧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再字第12號再 審原 告 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貳佰參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參萬陸仟貳佰肆拾玖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魏式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書 記 官 鄭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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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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