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再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21 日
- 法官蔡明宛、曾錦昌、魏式璧
- 法定代理人甲○○
- 上訴人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再字第12號再 審原 告 先鋒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貳佰參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參萬陸仟貳佰肆拾玖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魏式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書 記 官 鄭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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