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建上易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上易字第5號上 訴 人 丙○○ 號 訴訟代理人 乙○○ 號 被上訴人 銘育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樹根律師 洪茂松律師 邱麗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12月13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金石 法 官 謝肅珍 法 官 林健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書 記 官 魏文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