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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建上易字第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黃金石謝肅珍林健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上易字第5號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
銘育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樹根律師

      洪茂松律師

      邱麗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12月13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黃金石

                法   官 謝肅珍

                法   官 林健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魏文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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