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建上易字第5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上易字第5號
- 上訴人
- 丙○○
- 上訴人
- 號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號
- 被上訴人
- 銘育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樹根律師
洪茂松律師
邱麗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12月13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上易字第5號
洪茂松律師
邱麗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12月13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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