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抗字第176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176號
- 抗告人
- 崇正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5 月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裁全字第572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聲請假扣押,如就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 條第1 項、第526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即相對人主張抗告人施工不慎,造成伊之損害,伊對抗告人有新台幣1,500,000 元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聲請為假扣押。原裁定依首開規定,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並無不合。
二、抗告意旨略謂:伊與訴外人掄元興業有限公司簽訂勞務承攬合約,該公司施工不慎,造成伊之損害,伊才是受害者,請求主持公道等語,乃應待本案解決之問題,其據以對原裁定聲明不服,不能認為有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 、第449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