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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抗字第204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蔡文貴黃科瑜徐文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204號

抗告人
乙○○
相對人
健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4 月2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全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聲請假扣押,如就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 條第1 項、第526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主張對於抗告人有新台幣650,000 元之損害賠償債權,聲請為假扣押。原裁定依首開規定,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並無不合。

二、抗告主旨:兩造間之糾紛訴訟已成立和解,惟相對人並未受領勞務等語,乃應待本案解決之問題,其據以對原裁定聲明不服,不能認為有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4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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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

法   官 黃科瑜

法   官 徐文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吳福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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