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5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抗字第299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黃金石謝肅珍林健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299號

抗告人
協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抗告人因債權人永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甲○○等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對於民國96年9 月14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執字第20272 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審裁定意旨略以:按所有人於原有建築物之外另行增建者,如增建部分與原有建築物無任何可資區別之標識存在,而與之作為一體使用者,因不具構造上及使用上之獨立性,自不得獨立為物權之客體,原有建築物所有權範圍因而擴張,以原有建築物為擔保之抵押權範圍亦因而擴張。倘增建部分於構造上及使用上已具獨立性,即為獨立之建築物。苟其常助原有建築物之效用,而交易上無特別習慣者,即屬從物,而為抵押權之效力所及。若增建部分已具構造上之獨立性,但未具使用上之獨立性而常助原有建築物之效用者,則為附屬物。其使用上既與原有建築物成為一體,其所有權應歸於消滅;被附屬之原有建築物所有權範圍,則因二所有權歸於一所有權而擴張,抵押權之範圍亦因而擴張。是從物與附屬物雖均為抵押權之效力所及,惟兩者在概念上仍有不同。又判斷增建部分,是否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須斟酌其對外通行之直接性,增建部分之面積、隔間及向來之利用狀況,暨增建部分之利用機能與原有建築物之依存程度等情形定之。本件執行標的物(原裁定附表所示土地及編號1 建物)之坐落高雄市○○區○○段二小段3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高雄市新興區○○○路125號之1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於查封時發現尚有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經債權人指封後測量暫編為5150建號(原裁定附表所示編號2 建物,下稱系爭增建部分),嗣經履勘時會同債權人及債務人逐層入內檢視增建部分,除一樓後方有一小門可進出外,其餘二、三、四、五樓均無獨立出入之通道,足以判斷系爭增建部分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均不具獨立性,而為系爭建物之一部,非為獨立物權之客體,依上說明,系爭建物所有權範圍因而擴張,系爭增建部分自涵蓋於系爭建物所設定之抵押權範圍內;縱認增建之一樓及三樓部分,在構造上可認具獨立性,但其不具使用上之獨立性而常助系爭建物之效用,自為系爭建物之附屬物,其所有權當然歸於消滅,亦應為系爭建物設定抵押權範圍所涵括。因認從形式上調查結果,本件抗告人主張系爭增建部分為其所有,尚無可採,本件就系爭增建部分所為強制執行之程序及方法,並無違法不當之處,抗告人主張不得作為本件抵押權併付拍賣之標的,委無足採。至抗告人主張系爭增建部分為其所增建,其有所有權云云,為債權人所否認,且此項所有權歸屬之實體爭議,應循民事訴訟程序審認解決,非聲明異議所得解決。再本件已經前往現場勘驗並有履勘照片附卷可稽,抗告人聲請再度履勘現場以明三樓有出入口云云,核無必要。因而為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及異議之聲明等情。

二、抗告意旨仍以其聲請及聲明異議所執之理由,指稱系爭增建部分為其所有,不得查封,且均具構造上及使用上之獨立性,為抵押權效力所不及,原執行法院一併將系爭增建部分併付拍賣,自屬侵害抗告人之權益云云。惟查,舉凡就實體上權利義務關係是否存在有所爭執者,尚非執行法院審查之職權範圍,自非強制執行法第12條聲請或聲明異議所得解決,抗告人主張系爭增建部分為其所有,事屬實體爭執,自應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尋求實體上之救濟。再系爭增建部分,經原執行法院逐層入內檢視結果,一、二、三、四、五樓均不具構造上及使用上之獨立性,縱三樓南側部分因搭建在第三人陸靜慧等人共有之鄰地上建物之二樓頂,設有一木門與在系爭建物增建部分之南側相通,姑可認構造上具有獨立性,但使用上仍需與系爭建物成為一體,並不具使用上之獨立性,仍附屬於系爭建物等情,業據原裁定參酌勘驗結果及現場照片後,從形式上認定系爭增建部分無從認係抗告人所有,詳述其認定之理由,經核與經驗法則無違,自無不當違法之處。至抗告人提出工程契約書及買賣契約書主張系爭增建部分為其所有,應屬強制執行法第15條第三人異議之訴問題,非本件所能解決,抗告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尚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黃金石

法 官 謝肅珍

法 官 林健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魏文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