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重上字第57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57號
- 上訴人
- 全存保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郭憲文律師
黃奉彬律師
王成彬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瑞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呂國寶即國寶企業社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查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億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 萬8,000 元,除已繳第二審裁判費41萬4,000 元外,其餘92萬4,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切勿遲延自誤,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