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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重上字第5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黃金石謝肅珍林健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57號

上訴人
全存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憲文律師

      黃奉彬律師

      王成彬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瑞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呂國寶即國寶企業社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查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億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 萬8,000 元,除已繳第二審裁判費41萬4,000 元外,其餘92萬4,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切勿遲延自誤,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黃金石

                法   官 謝肅珍

                法   官 林健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魏文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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