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重上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57號上 訴 人 全存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憲文律師 黃奉彬律師 王成彬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瑞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呂國寶即國寶企業社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查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億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 萬8,000 元,除已繳第二審裁判費41萬4,000 元外,其餘92萬4,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切勿遲延自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金石 法 官 謝肅珍 法 官 林健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書 記 官 魏文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