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重上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29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71號上訴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勤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應補正下列事項: ㈠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金新台幣(下同)13,969,60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02,404 元。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2 項本件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上訴人具有律師資格、或釋明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為訴訟代理人。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4 項、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張明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書 記 官 黃琳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