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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重上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19 日
  • 法官
    蔡文貴黃科瑜謝靜雯
  • 法定代理人
    戊○○○

  • 上訴人
    吉貝海上樂園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77號上 訴 人 吉貝海上樂園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戊○○○ 人 上 訴 人 丙○○ 號 丁○○ 乙○○ 前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梁育誠律師 江信賢律師 曾靖雯律師 蔡麗珠律師 熊家興律師 被上訴人  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律師 陳韋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7 月7 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3 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 法   官 黃科瑜 法   官 謝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書 記 官 張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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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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