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重上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19 日
- 法官蔡文貴、黃科瑜、謝靜雯
- 法定代理人戊○○○
- 上訴人吉貝海上樂園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77號上 訴 人 吉貝海上樂園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戊○○○ 人 上 訴 人 丙○○ 號 丁○○ 乙○○ 前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律師 梁育誠律師 江信賢律師 曾靖雯律師 蔡麗珠律師 熊家興律師 被上訴人 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律師 陳韋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7 月7 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3 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 法 官 黃科瑜 法 官 謝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書 記 官 張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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