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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重上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官
    蔡文貴黃科瑜謝靜雯
  • 法定代理人
    丁○○○

  • 上訴人
    吉貝海上樂園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77號上  訴  人 吉貝海上樂園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上  訴  人 乙○○ 丙○○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應補正下列事項: ㈠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8,319,918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259,824元。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2 項本件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上訴人具有律師資格,或釋明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4 項、第481 條、第42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 法   官 黃科瑜 法   官 謝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書 記 官 張文斌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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