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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重上字第77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蔡文貴黃科瑜謝靜雯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77號

上訴人
吉貝海上樂園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上訴人
乙○○

       丙○○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間拆屋還

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應補正下列

事項:

㈠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8,319,918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259,824元。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2 項本件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上訴人具有律師資格,或釋明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4項、第481 條、第42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

                法   官 黃科瑜

                法   官 謝靜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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