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重上字第77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77號
- 上訴人
- 吉貝海上樂園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上訴人
- 乙○○
丙○○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間拆屋還
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應補正下列
事項:
㈠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8,319,918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259,824元。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2 項本件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上訴人具有律師資格,或釋明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4項、第481 條、第42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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