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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重上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0 日
  • 法官
    蔡文貴黃科瑜謝靜雯
  • 法定代理人
    戊○○○、甲○○

  • 上訴人
    吉貝海上樂園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丙○○
  • 被上訴人
    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77號上  訴  人 吉貝海上樂園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 上  訴  人 丙○○ 丁○○ 乙○○ 被 上 訴 人 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法 定代理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8 月8 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合法要件有欠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7 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97年9 月18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補正其欠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2 、第466 條之1 第1 項第4 項、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 法 官 黃科瑜 法 官 謝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書 記 官 張文斌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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