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重上字第77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77號
- 上訴人
- 吉貝海上樂園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戊○○○
- 上訴人
- 丙○○
- 上訴人
- 丁○○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8 月8 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合法要件有欠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7 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97年9 月18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補正其欠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2 、第466 條之1 第1 項第4 項、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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