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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6年度重上字第77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蔡文貴黃科瑜謝靜雯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字第77號

上訴人
吉貝海上樂園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丁○○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交通部觀光局澎湖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8 月8 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合法要件有欠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7 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97年9 月18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補正其欠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2 、第466 條之1 第1 項第4 項、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

法 官 黃科瑜

法 官 謝靜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張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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