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144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144號
- 上訴人
- 新橋線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玉芬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宏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間損害賠償事件,業於民國97年7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定民國97年8 月11日下午4時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14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間損害賠償事件,業於民國97年7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定民國97年8 月11日下午4時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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