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208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208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五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張名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8年2 月6 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民事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20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8年2 月6 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民事第三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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