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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20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張國彬鄭月霞吳登輝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208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五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8年2 月6 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吳登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張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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