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勞上字第10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上字第10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金禾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6 月16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7 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98年8 月3 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