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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抗字第269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許明進李炫德徐文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抗字第269號

聲請人
即抗告
人 港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和瀧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陸暘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3日所為之裁定,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相對人在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3年度存字第1085號提存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抗告人在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3年度存字第1085號提存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核無不合,爰依首開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徐文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呂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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