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抗字第269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抗字第269號
- 聲請人
- 即抗告
- 人 港富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和瀧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陸暘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3日所為之裁定,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相對人在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3年度存字第1085號提存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抗告人在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3年度存字第1085號提存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裁定更正,核無不合,爰依首開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