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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海商上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許明進李炫德徐文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海商上字第2號

上訴人
皇嘉休閒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美峰國際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553 萬4830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8 萬3769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 條準用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徐文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梁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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