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上字第120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120號
- 上訴人
- 丁○○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中凡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交還帳簿資料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3,357,500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51,396元。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