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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上字第13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許明進徐文祥張明振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133號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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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鈺娸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98年12月9 日判決,並於同年12月17日送達判決正本予訴訟代理人。而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於98年4 月24日由甲○○變更為張鈺娸有經濟部函可稽(詳99年1 月4 日民事承受訴訟狀),因上訴人於本院有委任訴訟代理人,其訴訟程序固不因之當然停止,惟該訴訟代理權於同年12月17日判決正本送達訴訟代理人時即歸消滅,訴訟程序即當然停止。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定有明文。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張鈺娸於本院判決後之99年1 月4 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民事第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張明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書 記 官 熊惠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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