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上字第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133號上 訴 人 墾丁馬爾地夫休閒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鈺娸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魏緒孟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間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98年12月9 日判決,並於同年12月17日送達判決正本予訴訟代理人。而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於98年4 月24日由甲○○變更為張鈺娸有經濟部函可稽(詳99年1 月4 日民事承受訴訟狀),因上訴人於本院有委任訴訟代理人,其訴訟程序固不因之當然停止,惟該訴訟代理權於同年12月17日判決正本送達訴訟代理人時即歸消滅,訴訟程序即當然停止。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定有明文。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張鈺娸於本院判決後之99年1 月4 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徐文祥 法 官 張明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書 記 官 熊惠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