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上字第55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55號
- 上訴人
- 信華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宗憲
- 訴訟代理人
- 鄭德村
- 訴訟代理人
- 呂郁斌律師
- 上訴人
- 日昇橡膠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萬鐘
- 訴訟代理人
- 孫志鴻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晉佑律師
- 被上訴人
- 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阮剛猛
- 訴訟代理人
- 吳剛魁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三兒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履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李宗憲為上訴人信華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觀之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信華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明其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00 年1 月間變更為李宗憲,茲李宗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信華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表為證,經核屬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