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上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張國彬、鄭月霞、吳登輝
- 法定代理人乙○○、楊正義
- 上訴人甲○、美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聯立建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93號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侯重信律師 上 訴 人 美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聯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正義 上列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98年4 月17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鄭月霞 法 官 吳登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書 記 官 張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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