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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9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蔡文貴陳真真黃科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92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國論律師
被上訴人
逸錞企業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16弄9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已於97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訂,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Q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

                 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黃科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邱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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