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再易字第12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再易字第12號
- 再審原告
- 創世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再審原告
- 之2
- 法定代理人
- 甲○○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高雄市政府養護工程處間損害賠償事件,再
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
7,787 元,應徵裁判費8,430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
本之日起5 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