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再易字第1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黃金石謝肅珍林健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再易字第12號

再審原告
創世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再審原告
之2
法定代理人
甲○○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高雄市政府養護工程處間損害賠償事件,再

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

7,787 元,應徵裁判費8,430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

本之日起5 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審判長法官 黃金石

                法   官 謝肅珍

                法   官 林健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魏文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