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再易字第1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黃金石謝肅珍林健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再易字第12號

再審原告
創世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再審原告
之2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之2
再審被告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97年4 月2日本院96年度上字第213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因再審原告依與再審被告所訂工程委託設計、監造契約第9 條第2 款約定,須再審原告有未依法令擬設計及施工計畫案,因而設計錯誤或監造不當而浪費公帑,使再審被告生損害或造成國家賠償之責時,始負賠償責任。惟系爭搖椅並非由再審原告負責設計,且80年修訂之CNS12642號「兒童遊戲設備安全準則--設計與安裝」國家標準中,並無關於搖椅之檢驗標準,其第7.1.2 條中之規定標準應僅限於鞦韆,原確定判決比照適用本條認定再審原告未盡審查義務,即有違誤。又再審原告將再審被告所交付之系爭搖椅設計草圖納入設計圖說後,曾調查高雄市與系爭搖椅相同型式之搖椅,可謂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並無過失可言,自無須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另原確定判決認再審原告應負30% 之責任,顯有過分加重再審原告之責任,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云云。聲明求為判決:㈠本院96年度上字第213 號確定判決廢棄。㈡前開廢棄部分,再審被告在前訴程序之上訴駁回。㈢再審及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被告負擔。

二、再審被告則未據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 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或本院尚有效之判例顯然違反者而言(最高法院60年台再字第170 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再審原告所稱80年修訂之CNS12642號「兒童遊戲設備安全準則--設計與安裝」國家標準,並無關於搖椅之檢驗標準,其第7.1.2 條中之規定標準應僅限於鞦韆,原確定判決予以比照適用於系爭搖椅,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乙節,原確定判決已就其適用之理由詳加說明,於理由欄記載甚明(見上開確定判決理由欄第五項㈠⒈),核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至於再審原告其餘所述各情,係屬原確定判決就事實證據所為取捨之認定,尚與法規之適用當否無關。是則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自非實在,為無可取。從而,其執此提起本件再審之訴,為顯無理由,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2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審判長法官 黃金石

法 官 謝肅珍

法 官 林健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魏文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