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再易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再易字第18號再審原告 華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立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原名立光工程有限公司)間 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74萬6,510 元,應徵裁判費1 萬2,225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曾錦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書 記 官 梁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