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再易字第18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再易字第18號
- 再審原告
- 華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立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原名立光工程有限公司)間 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74萬6,510 元,應徵裁判費1 萬2,225 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44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 條第1 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