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勞上字第10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上字第10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金禾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
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4,027,200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61,345元。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
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並委任律
師為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