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勞上易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29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勞上易字第1號上 訴 人 杏福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巳○○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被上訴人 庚○○ A○○ 黃○○ 戊○○ 己○○ 辛○○ 乙○○ 60號 亥○○ 宙○○ 玄○○ 地○○ 子○○ B○○ 午○○ 申○○ 未○○ 丙○○ 丁○○ 癸○○ 寅○○ 號 丑○○ 甲○○ 壬○○ 天○○ 酉○○ 之3號 辰○○ 宇○○ 戌○○ 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0月31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97年2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戊○○超過新臺幣貳萬陸千玖佰柒拾柒點伍元,及給付被上訴人宇○○超過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伍拾伍元部分,暨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其餘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93年間,因承包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鐵公司)位於高雄市○○路段之污水處理土木工程(下稱系爭工程),於同年10月、11月間僱用被上訴人施工,兩造約定按日計酬,每日上午7 時上班,下午6 時下班,中午休息1 小時,其中2 小時為加班,按勞動基準法規定,以附表二「每日薪資」欄所示之薪資加計加班費。詎上訴人於系爭工程完工後,竟未給付被上訴人薪資及加班費,屢向上訴人請求,均置之不理,經被上訴人向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聲請調解後,上訴人僅給付新臺幣(下同)550,000 元,尚積欠被上訴人如附表二「被上訴人請求金額欄」所示之薪資及加班費。又上訴人於系爭工程進行期間,先後向被上訴人庚○○借款220,000 元用以支付工人薪資,屢經催討,上訴人亦拒不給付。為此,爰依僱傭關係及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求為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如附表二「被上訴人請求金額」欄所示之薪資及加班費,及給付被上訴人庚○○借款220,000 元等語。 二、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丙○○、丁○○、癸○○、寅○○、丑○○、甲○○、壬○○、天○○、酉○○、辰○○、宇○○、戌○○、卯○○(下稱卯○○等13人)係上訴人所僱用,上訴人確實有積欠被上訴人卯○○等13人如附表二之「工作日數」欄所示日數之薪資,惟當時約定薪資係按日計酬,每日工作時間為10小時,不另計加班費,故被上訴人卯○○等13人不得再向上訴人請求加班費。又被上訴人庚○○另有承攬高鐵公司部分工程,因其無公司執照,遂借用上訴人名義向高鐵公司請款,故被上訴人A○○、黃○○、戊○○、己○○、辛○○、乙○○、亥○○、宙○○、玄○○、地○○、子○○、B○○、午○○、申○○、未○○(下稱未○○等15人)係被上訴人庚○○所傭用,而非上訴人所傭用,上訴人自無給付被上訴人庚○○及未○○等15人薪資之義務。再者,上訴人於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時,已給付被上訴人卯○○等13人共550,000 元之薪資,其等自不得再向上訴人請求如附表二「被上訴人請求金額」欄所示金額。另上訴人並未向被上訴人庚○○借款220,000 元等語抗辯。並聲明求為判決: 駁回被上訴人之訴。 三、原審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如原審判決附表一所示之金額,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並於本院聲明求為判決: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於原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則答辯聲明求為判決: 駁回上訴。(被上訴人庚○○、寅○○、丑○○、甲○○、壬○○、天○○、酉○○就其等敗訴部分,未據聲明不服而告確定。)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如下: ㈠被上訴人卯○○等13人係上訴人所僱用。 ㈡被上訴人之每日薪資及工作日數,如附表二「每日薪資」欄及「工作日數」欄所示。 ㈢兩造於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後,上訴人曾給付被上訴人庚○○550,000 元,再由被上訴人庚○○按比例分配給所有被上訴人,分配金額如附表二被上訴人請求金額欄中之「調解中已分配之薪資」金額所示。 五、兩造爭執事項如下: ㈠被上訴人庚○○及未○○等15人是否為上訴人所僱用?㈡兩造約定被上訴人每日工作10小時,該10小時係每日工作時數,不另計加班費,或其中8 小時為正常工作時數,另2 小時算加班?㈢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給付之薪資及加班費數額為何?㈣上訴人是否有向被上訴人庚○○借款100,000 元(另120,000 元被上訴人庚○○未上訴而告確定)?茲就此爭執點分述如下: (一)被上訴人庚○○及未○○等15人是否為上訴人所僱用? ⒈證人即上訴人之高雄工地主任李福清於原審結證稱:被上訴人庚○○原係另一家公司的領班,後來該公司撤退,上訴人透過業主引薦,請被上訴人庚○○等人留下,繼續完成系爭工程之工作等語(見原審卷第76頁),足見被上訴人庚○○及未○○等15人確係上訴人所僱用。 ⒉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庚○○另有承攬高鐵公司部分工程,因其無公司執照,故借用上訴人名義向高鐵公司請款,所以被上訴人未○○等15人係庚○○所僱用,而非上訴人所僱用,且被上訴人庚○○於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時,已承認被上訴人未○○等15人係其所僱用云云,為被上訴人庚○○及未○○等15人所否認,而上訴人又未能舉證以實其說,是其上開主張,自不足採信。又被上訴人前就本件勞資糾紛向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聲請調解時,上訴人提出其所製作之點工單上確實有記載被上訴人庚○○及未○○等15人之工作時數,有上訴人所提出之點工單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8至24頁、第134 至139 頁),苟被上訴人庚○○及未○○等15人非上訴人所僱用,上訴人應無記載渠等工作時數之必要。 ⒊被上訴人前向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申請調解本件勞資糾紛時,高雄市政府勞工局94年1 月28日調解會議決議事項固記載庚○○先生等16人是庚○○所僱用等語(見原審卷第11頁),惟於同年2 月24日協調會議中決議事項卻載明,「上訴人同意於94年3 月4 日前先匯入550,000 元正予庚○○先生,由庚○○分配予本案勞方丙○○等31人工資,..」等語,有該次會議紀錄在卷可憑(見原審卷第12頁),而上訴人亦已依第2 次決議內容匯款550,000 元予被上訴人庚○○,被上訴人庚○○並按比例分配予所有被上訴人,為上訴人所不爭執,則苟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庚○○及未○○等15人非其所僱用,自無依上開決議內容給付550,000 元予所有被上訴人分配之必要。何況被上訴人庚○○及未○○等15人確係上訴人所僱用,業經證人李福清證述明確,已如前述,是上訴人僅憑上開第1 次調解會議紀錄,即主張被上訴人未○○等15人係被上訴人庚○○所僱用云云,亦無足取。 ⒋綜上,被上訴人庚○○及未○○等15人係上訴人所僱用,應堪認定。 (二)兩造約定被上訴人每日工作10小時,該10小時係每日工作時數,不另計加班費,或其中8 小時為正常工作時數,另2 小時算加班? ⒈按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 小時,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依此強制規定,勞工每日之工作時間應為8 小時,超過8 小時部分則為加班,此乃屬當然之解釋,故主張每日正常工作時間超過8 小時者,應屬變態事實,自應就此變態事實負舉證責任。 ⒉被上訴人主張其等與上訴人約定每日上班時間為上午7 時至下午6 時,中午休息1 小時,每日工作10小時之事實,為上訴人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至上訴人主張其與被上訴人約定每日工作時數為10小時,不另計加班費云云,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主張8 小時為正常工作時間,其餘2 小時為加班時數,是上訴人就其與被上訴人約定每日正常工作時數為10小時,不另計加班費之變態事實負舉證之責。 ⒊查,證人即曾受僱於上訴人擔任倉管及登記上、下班時數之癸○○(亦係被上訴人)於原審結證稱:伊於93年6 月17日起至同年11月16日止,負責上訴人倉管及勞工上下班時數登記之工作,工人每天上班時間係上午7 時至下午6 時,這段期間要算加班2 小時,如超過下午6 時,則繼續算加班等語(見原審卷第216 頁);又證人即高鐵公司D295標承攬人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計劃經理陳立中於原審結證稱:上訴人有施作D295工程中之2 部分工程,1 為SC093 工程,另1 為污水處理廠蓄水工程即SC103 工程(即系爭工程,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將此工程交給上訴人施作), 薪資依合約約定,每日工作時數為8 小時,自早上8 時至下午5 時,中午休息1 小時(見原審卷第282 、283 頁),並提出上訴人向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請款之點工單上記載被上訴人之上、下班時間如係0700(即上午7 時)、1800(即下午6 時),則載明加班2 小時;如上、下班時間如係0800(即上午8 時)、1800(即下午6 時),則載明加班1 小時;如上、下班時間如係0800(即上午8 時)、2000(即下午8 時),則載明加班3 小時(見原審卷第444 至451 頁、第477 至483 頁)等情,足見兩造確有約定被上訴人每日工作10小時,其中8 小時為正常工作時數,另2 小時算加班,另計加班費,堪予認定。 ⒋綜上,被上訴人主張其等於受僱上訴人時,曾與上訴人約定工作時間為上午7 時至下午6 時,中午休息1 小時,其中2小 時為加班時數,上訴人尚積欠渠等加班費等情,應屬真實,堪以採信。 (三)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給付之薪資及加班費數額為何? ⒈兩造於原審均同意以上訴人於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所提出之10月、11月份點工單為被上訴人工作日數之計算標準(見原審卷第150 頁),是依上訴人製作之上開點工單之記載,上訴人確積欠被上訴人如附表二所示「工作日數」之薪資。又上開點工單記載之工作日數,係以每日上午7 時至下午6 時、中午休息1 小時之工作條件計算工作日數,亦即被上訴人於上開工作日數之每日實際工作時數為10小時,而兩造所約定之工作時間固為10小時,惟其中2 小時為加班時數,已如前述,是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應按被上訴人工作日數加計每日2 小時之加班費,即屬有據,應堪採信。惟依上開點工單記載,被上訴人之工作日數並非整數,足見被上訴人並非每日自上午7 時上班至下午6 時下班,如被上訴人係自上午7 時上班至中午12時下班,工作5 小時,其中1 小時應屬加班,至於工作未滿半日部分,則不得請求加班費。 ⒉上訴人在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後,已給付550,000 元予被上訴人庚○○分配予所有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庚○○亦按各被上訴人請求金額之50% 分配予所有被上訴人(按550,000 元約占被上訴人總請求金額之48.9% ,少於50% ,然為計算方便,被上訴人於原審同意上開分配所得以50% 計),為兩造所不爭執,是扣除各被上訴人已受償之如附表二「被上訴人請求金額」欄中之「調解中已分配之薪資」金額後,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計算式見如附表二「上訴人應給付予被上訴人之金額」欄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份之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上訴人是否有向被上訴人庚○○借款100,000元? 被上訴人庚○○主張上訴人於系爭工程施工期間,先後向其借款220,000 元(就敗訴之120,000 元,因庚○○未聲明不服而告確定)用以支付工人薪資等語,為上訴人所否認。查,證人即曾受僱於上訴人擔任系爭工程工地主任之李福清於原審結證稱:被上訴人庚○○曾打電話跟伊說,上訴人發不出薪水,其有100,000 元現金可借給上訴人發放薪資,伊遂吩咐當時受僱於上訴人之癸○○記載工資發放情形,並傳真給上訴人等語(見原審卷第76至78頁),核與證人癸○○於原審證稱:因上訴人拖欠被上訴人薪資,工人打算不做了,庚○○打電話給李福清說他有現金100,000 元可以先發給工人,每人發10,000或5,000 元。庚○○將錢交給領班卯○○,李福清叫其登記被上訴人卯○○發給每個人多少錢,再將資料傳真給上訴人,印象中先發給4 個人,每人10,000元,其他的綁鐵工人未到,就先寄放在被上訴人卯○○那裡,其有將已知的發放金額傳真給上訴人等語(見原審卷第77、78頁),顯見被上訴人庚○○確實有借100,000 元予上訴人作為工人薪資發放之用等情,堪予認定。 六、綜上所述,被上訴人本於僱傭關係及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是原審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仍指摘原審就上開部分之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至於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戊○○超過26,977.5元,及給付被上訴人宇○○超過18,655元部分,係屬訴外裁判,尚有未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予以廢棄。又因被上訴人戊○○及宇○○於原審未就上開超過部分為聲明及請求,故本院就此部分無需另為判決。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0條、第449 條第1 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 張國彬 法 官 吳登輝 法 官 鄭月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書 記 官 吳新貞 附表一 ┌─┬─────┬───────────────────┐ │編│被上訴人 │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之金額 │ │號│姓 名 │ │ ├─┼─────┼───────────────────┤ │①│庚○○ │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伍佰柒拾柒元。 │ ├─┼─────┼───────────────────┤ │②│A○○ │新臺幣貳萬零玖佰捌拾貳元伍角。 │ ├─┼─────┼───────────────────┤ │③│黃○○ │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捌拾陸元。 │ ├─┼─────┼───────────────────┤ │④│戊○○ │新臺幣貳萬陸千玖佰柒拾柒點伍元。 │ ├─┼─────┼───────────────────┤ │⑤│己○○ │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柒拾陸點伍元。 │ ├─┼─────┼───────────────────┤ │⑥│辛○○ │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柒拾陸點伍元 │ ├─┼─────┼───────────────────┤ │⑦│乙○○ │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柒拾捌點伍元 │ ├─┼─────┼───────────────────┤ │⑧│亥○○ │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柒拾伍點伍元 │ ├─┼─────┼───────────────────┤ │⑨│宙○○ │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元。 │ 2 ├─┼─────┼───────────────────┤ │⑩│玄○○ │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柒拾玖點伍元。 │ ├─┼─────┼───────────────────┤ │⑪│地○○ │新臺幣貳萬零參佰捌拾參元。 │ ├─┼─────┼───────────────────┤ │⑫│子○○ │新臺幣壹萬零柒佰玖拾壹元 │ ├─┼─────┼───────────────────┤ │⑬│B○○ │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捌拾貳元。 │ ├─┼─────┼───────────────────┤ │⑭│午○○ │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捌拾貳元。 │ ├─┼─────┼───────────────────┤ │⑮│申○○ │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捌拾貳元。 │ ├─┼─────┼───────────────────┤ │⑯│未○○ │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玖拾元。 │ ├─┼─────┼───────────────────┤ │⑰│丙○○ │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柒拾捌點伍元。 │ ├─┼─────┼───────────────────┤ │⑱│丁○○ │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柒拾捌點伍元。 │ ├─┼─────┼───────────────────┤ │⑲│癸○○ │新臺幣捌仟捌佰元。 │ ├─┼─────┼───────────────────┤ │⑳│寅○○ │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參拾捌元。 │ ├─┼─────┼───────────────────┤ │㉑│丑○○ │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肆拾元 │ ├─┼─────┼───────────────────┤ │㉒│甲○○ │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參拾捌元。 │ ├─┼─────┼───────────────────┤ │㉓│莊淑貞 │新臺幣柒仟肆佰壹拾伍元。 │ ├─┼─────┼───────────────────┤ │㉔│天○○ │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參拾玖元。 │ ├─┼─────┼───────────────────┤ │㉕│酉○○ │新臺幣貳萬參仟參佰伍拾伍點伍元。 │ ├─┼─────┼───────────────────┤ │㉖│辰○○ │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捌拾捌元。 │ ├─┼─────┼───────────────────┤ │㉗│宇○○ │新臺幣壹萬捌仟陸佰伍拾伍元。 │ ├─┼─────┼───────────────────┤ │㉘│戌○○ │新臺幣貳萬參仟參佰捌拾點伍元。 │ ├─┼─────┼───────────────────┤ │㉙│卯○○ │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參拾玖元。 │ └─┴─────┴───────────────────┘ 附表二 ┌─┬─────┬─────┬─────┬─────┬───────────────┬───────────────┐ │編│ 每日薪資 │每日薪資 │工作日數 │被上訴人請│ 被上訴人請求金額 │上訴人應給付予被上訴人之金額(│ │號│ │ │ │求之加班時│(計算式:日薪×工作日數+加班│:每日工資×工作日數+加班費×│ │ │ │ │ │數 │費×加班時數-調解中已分配之薪│加班時數-前開已分配之金額) │ │ │ │ │ │ │資) │ │ │ │ │ │ │ │ │ │ ├─┼─────┼─────┼─────┼─────┼───────────────┼───────────────┤ │①│庚○○ │ 1,800元 │23日 │46小時 │27,577元。計算式:1800×23+ │27,577元。計算式:1800×23+ │ │ │ │ │ │ │299 ×00-00000 =27577 │299 ×00-00000 =27577 │ │ │ │ │ │ │ │ │ ├─┼─────┼─────┼─────┼─────┼───────────────┼───────────────┤ │②│A○○ │ 1,800元 │17.5日 │35小時 │20,982.5元。計算式:1800×17.5│20,982.5元。計算式:1800×17. │ │ │ │ │ │ │+299 ×00-00000.5 =20982.5 │5 +299 ×00-00000.5 =20982.│ │ │ │ │ │ │ │5 │ ├─┼─────┼─────┼─────┼─────┼───────────────┼───────────────┤ │③│黃○○ │1,800元 │14日 │28小時 │16,786 元。計算式:1800×14+ │16,786 元。計算式:1800×14+ │ │ │ │ │ │ │299 ×00-00000 =16786 │299 ×00-00000 =16786 │ │ │ │ │ │ │ │ │ ├─┼─────┼─────┼─────┼─────┼───────────────┼───────────────┤ │④│戊○○ │1,800元 │22.5日 │45小時 │26,977.5元。計算式:1800×22.5│26,977.5元。計算式:1800×22.5│ │ │ │ │ │ │+299 ×00-00000.5 =26977.5 │ +299 ×00-00000.5 =26977.5│ │ │ │ │ │ │ │ │ ├─┼─────┼─────┼─────┼─────┼───────────────┼───────────────┤ │⑤│己○○ │1,800元 │23.5日 │47小時 │28,176.5元。計算式:1800×23.5│28,176.5元。計算式:1800×23. │ │ │ │ │ │ │+299 ×00-00000.5 =28176.5 │5+299 ×00-00000.5 =28176.5│ │ │ │ │ │ │ │ │ ├─┼─────┼─────┼─────┼─────┼───────────────┼───────────────┤ │⑥│辛○○ │1,800元 │23.5日 │47小時 │28,176.5元。計算式:1800×23.5│28,176.5元。計算式:1800×23. │ │ │ │ │ │ │+299 ×00-00000.5 =28176.5 │5+299 ×00-00000.5 =28176.5│ │ │ │ │ │ │ │ │ ├─┼─────┼─────┼─────┼─────┼───────────────┼───────────────┤ │⑦│乙○○ │1,800元 │21.5日 │43小時 │25,778.5元。計算式:1800×21.5│25,778.5元。計算式:1800×21. │ │ │ │ │ │ │+299 ×00-00000.5 =25778.5 │5+299 ×00-00000.5 =25778.5│ ├─┼─────┼─────┼─────┼─────┼───────────────┼───────────────┤ │⑧│亥○○ │1,800元 │24.5日 │49小時 │29,375.5元。計算式:1800×24.5│29,375.5元。計算式:1800×24. │ │ │ │ │ │ │+299 ×00-00000.5 =29375.5 │5+299 ×00-00000.5 =29375.5│ │ │ │ │ │ │ │ │ ├─┼─────┼─────┼─────┼─────┼───────────────┼───────────────┤ │⑨│宙○○ │1,200元 │21日 │42小時 │16,800。計算式:1200×21 +200│16,800。計算式:1200×21 + │ │ │ │ │ │ │×00-00000 =16800 │200×00-00000 =16800 │ │ │ │ │ │ │ │ │ ├─┼─────┼─────┼─────┼─────┼───────────────┼───────────────┤ │⑩│玄○○ │1,800元 │20.5日 │41小時 │24,579.5元。計算式:1800×20.5│24,579.5元。計算式:1800×20. │ │ │ │ │ │ │+299 ×00-00000.5 =24579.5 │5+299 ×00-00000.5 =24579.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⑪│地○○ │1,800元 │17日 │34小時 │20,383元。計算式:1800×17+ │20,383元。計算式:1800×17+ │ │ │ │ │ │ │299 ×00-00000 =20383 │299 ×00-00000 =20383 │ │ │ │ │ │ │ │ │ ├─┼─────┼─────┼─────┼─────┼───────────────┼───────────────┤ │⑫│子○○ │1,800元 │9日 │18小時 │10,791 元。計算式:1800×9 + │10,791 元。計算式:1800×9 + │ │ │ │ │ │ │299 ×00-00000 =10791 │299 ×00-00000 =10791 │ │ │ │ │ │ │ │ │ ├─┼─────┼─────┼─────┼─────┼───────────────┼───────────────┤ │⑬│B○○ │1,800元 │18日 │36小時 │21,582 元。計算式:1800×18+ │21,582 元。計算式:1800×18+ │ │ │ │ │ │ │299 ×00-00000 =21582 │299 ×00-00000 =21582 │ │ │ │ │ │ │ │ │ ├─┼─────┼─────┼─────┼─────┼───────────────┼───────────────┤ │⑭│午○○ │1,800元 │18日 │36小時 │21,582元。計算式:1800×18+ │21,582元。計算式:1800×18+ │ │ │ │ │ │ │299 ×00-00000 =21582 │299 ×00-00000 =21582 │ │ │ │ │ │ │ │ │ ├─┼─────┼─────┼─────┼─────┼───────────────┼───────────────┤ │⑮│申○○ │1,800元 │18日 │36小時 │21,582 元。計算式:1800×18+ │21,582 元。計算式:1800×18+ │ │ │ │ │ │ │299 ×00-00000 =21582 │299 ×00-00000 =21582 │ │ │ │ │ │ │ │ │ ├─┼─────┼─────┼─────┼─────┼───────────────┼───────────────┤ │⑯│未○○ │1,800元 │10日 │20小時 │11,990 元。計算式:1800×10+ │11,990 元。計算式:1800×10+ │ │ │ │ │ │ │299 ×00-00000=11990 │299 ×00-00000=11990 │ │ │ │ │ │ │ │ │ ├─┼─────┼─────┼─────┼─────┼───────────────┼───────────────┤ │⑰│丙○○ │1,500元 │21.5日 │43小時 │21,478.5元。計算式:1500×21.5│21,478.5元。計算式:1500×21. │ │ │ │ │ │ │+249 ×00-00000.5 =21478.5 │5+249 ×00-00000.5 =21478.5│ │ │ │ │ │ │ │ │ ├─┼─────┼─────┼─────┼─────┼───────────────┼───────────────┤ │⑱│丁○○ │1,500元 │21.5日 │43小時 │21,478.5元。計算式:1500×21. │21,478.5元。計算式:1500×21. │ │ │ │ │ │ │5+249 ×00-00000.5 =21478.5│5+249 ×00-00000.5 =21478.5│ │ │ │ │ │ │ │ │ │ │ │ │ │ │ │ │ ├─┼─────┼─────┼─────┼─────┼───────────────┼───────────────┤ │⑲│癸○○ │1,200元 │11日 │22小時 │8,800 元。計算式:1200×11+ │8,800 元。計算式:1200×11+ │ │ │ │ │ │ │200 ×22-8800=8800 │200 ×22-8800=8800 │ │ │ │ │ │ │ │ │ ├─┼─────┼─────┼─────┼─────┼───────────────┼───────────────┤ │⑳│寅○○ │1,800元 │12.25日 │24.5小時 │14,687.5元。計算式:1800×12.2│14,538元。計算式:1800×12.2 5│ │ │ │ │ │ │5 +299 ×24.5-14687.75=1468│+299 ×00-00000.75=14538. │ │ │ │ │ │ │7.75,請求14687.5 │25,小數點4 以下捨棄(按未滿半│ │ │ │ │ │ │ │日之工作日不得請求加班費,故工│ │ │ │ │ │ │ │作12.25日,加班時數為24小時) │ │ │ │ │ │ │ │ │ ├─┼─────┼─────┼─────┼─────┼───────────────┼───────────────┤ │㉑│丑○○ │1,800元 │10.25日 │20.5小時 │12,289.5元。計算式:1800× │12,140元。計算式:1800×10 .25│ │ │ │ │ │ │10.25 +299 ×20.5-12289.75=│+299 ×00-00000.75=12140.25│ │ │ │ │ │ │12289.75,僅請求12289.5 │,元以下四捨五入(按未滿半日之│ │ │ │ │ │ │ │工作日不得請求加班費,故工作 │ │ │ │ │ │ │ │10.25日,加班時數20小時) │ │ │ │ │ │ │ │ │ ├─┼─────┼─────┼─────┼─────┼───────────────┼───────────────┤ │㉒│甲○○ │1,800元 │12.25日 │24.5小時 │14,687.5元。計算式:1800× │14,538 元。計算式:1800×12.25│ │ │ │ │ │ │12.25 +299 ×24.5-14687.75=│+299 ×00-00000.75=14088.25│ │ │ │ │ │ │14687.75,僅請求14687.5 │,小數點4 以下捨棄(按未滿半日│ │ │ │ │ │ │ │之工作日不得請求加班費,故工作│ │ │ │ │ │ │ │12.25 日,加班時數24小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㉓│莊淑貞 │1,300元 │8.625日 │17.25小時 │7,469 元。計算式:1300×8.625 │7,415 元。計算式:1300×8.625 │ │ │ │ │ │ │+216 ×17.25-7469.25 =7469.│+216 ×17-7469.25 =7415.25 │ │ │ │ │ │ │25 ,僅請求7469 │,元以下四捨五入(按未滿半日之│ │ │ │ │ │ │ │工作日不得請求加班費,故工作 │ │ │ │ │ │ │ │8.625日,加班時數為17小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㉔│天○○ │1,800元 │11.25日 │22.5小時 │13,488.5元。計算式:1800×11. │13,339元。計算式:1800×11. │ │ │ │ │ │ │25 +299 ×22.5-13488.75= │25 +299 ×00-00000.75=13339│ │ │ │ │ │ │13488.75,僅請求13488.5 │.25 ,小數點4 以下捨棄(按未滿│ │ │ │ │ │ │ │半日之工作日不得請求加班費,故│ │ │ │ │ │ │ │工作11.25日,加班時數為22小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㉕│酉○○ │1,800元 │19.5日 │39小時 │23,355.5元。計算式:1800×19.5│23,355.5元。計算式:1800×19. │ │ │ │ │ │ │+299 ×00-00000.5 =23380.5 │5+299×00-00000.5 =23380.5 │ │ │ │ │ │ │,惟被上訴人請求23,355.5 │,惟被上訴人請求23,355.5。 │ │ │ │ │ │ │ │ │ ├─┼─────┼─────┼─────┼─────┼───────────────┼───────────────┤ │㉖│辰○○ │1,300元 │18日 │36小時 │15,588 元。計算式:1300×18+ │15,588元。計算式:1300×18+ │ │ │ │ │ │ │216 ×00-00000 =15588 │216 ×00-00000 =15588 │ │ │ │ │ │ │ │ │ ├─┼─────┼─────┼─────┼─────┼───────────────┼───────────────┤ │㉗│宇○○ │1,600元 │17.5日 │35小時 │18,655元。計算式:1600×17.5+│18,655元。計算式:1600×17.5 │ │ │ │ │ │ │266 ×00-00000 =18655 │266 ×00-00000 =18655 │ │ │ │ │ │ │ │ │ ├─┼─────┼─────┼─────┼─────┼───────────────┼───────────────┤ │㉘│戌○○ │1,800元 │19.5日 │39小時 │23,380.5元。計算式:1800×19.5│23,380.5元。計算式:1800×19.5│ │ │ │ │ │ │+299 ×00-00000.5 =23380.5 │+299 ×00-00000.5 =23380.5 │ │ │ │ │ │ │。 │ │ ├─┼─────┼─────┼─────┼─────┼───────────────┼───────────────┤ │㉙│卯○○ │1,800元 │11.25日 │22.5小時 │13,488.5元。計算式:1800×11. │13,339元。計算式:1800×11.25 │ │ │ │ │ │ │25 +299 ×22.5-13488.75=134│+299 ×00-00000.75=13339.25│ │ │ │ │ │ │88.75,僅請求13488.5 │,小數點4 以下捨棄(按未滿半日│ │ │ │ │ │ │ │之工作日不得請求加班費,故工作│ │ │ │ │ │ │ │11.25 日,加班時數為22小時)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