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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建上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官
    蔡明宛魏式璧曾錦昌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上訴人
    展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宏潤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上字第13號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宏潤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展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律師 陳裕文律師 楊靖儀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陳正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12月11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2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曾錦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書 記 官 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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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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