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建上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上字第13號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宏潤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展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律師 陳裕文律師 楊靖儀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陳正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12月11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2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曾錦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書 記 官 梁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