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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建上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4 日
  • 法官
    蔡文貴謝靜雯黃科瑜
  • 法定代理人
    乙○○

  • 上訴人
    甲○○丙○○
  • 被上訴人
    傑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上字第30號上 訴 人 甲○○ 上 訴 人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 複代理人  鄭淑貞律師 被上訴人  傑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純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茲訂於民國99年4 月8 日下午4 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3 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 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書 記 官 彭筱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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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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