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建上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24 日
- 法官蔡文貴、謝靜雯、黃科瑜
- 法定代理人乙○○
- 上訴人甲○○、丙○○
- 被上訴人傑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上字第30號上 訴 人 甲○○ 上 訴 人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 複代理人 鄭淑貞律師 被上訴人 傑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純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茲訂於民國99年4 月8 日下午4 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3 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 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書 記 官 彭筱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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