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建上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上字第30號上 訴 人 吳森池 盧再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 複代 理 人 鄭淑貞律師 被上訴人 傑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耀銘 訴訟代理人 陳純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16頁第14行、第15行中「217 萬0313元」,均更正為「125 萬7215元」。主文欄第一項中「新台幣貳佰壹拾柒萬零參佰拾參元」,應更正為「新台幣壹佰貳拾伍萬柒仟貳佰壹拾伍元」。第四項之記載刪除。第五項中「被上訴人負擔二分之一」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負擔四分之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97年度建上字第30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蔡文貴 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書 記 官 彭筱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