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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97年度抗字第158號

清償票款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許明進張明振徐文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抗字第158號

再抗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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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甲○○等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不服民國97年6 月10日本院97年度抗字第158 號所為裁定再為抗告,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茲限再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 日以內補正,逾期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張明振

                法   官 徐文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呂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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